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有效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等,应当符合县城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