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临街设置广告牌、宣传牌(栏)、道路交通标志、标语牌、商铺牌(匾)、橱窗、霓虹灯、灯箱和悬挂横幅等,须按规定设置,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并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搭设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