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有效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青海省县城容貌标准,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县城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