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加大投入,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