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