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对污损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