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在县城道路或者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作业的;

(三)将清运的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

(四)临街搭建和封闭阴阳台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