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后,过期不清除施工垃圾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施工作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从侵占之日起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