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垃圾处理场所、垃圾收集站点和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县城建设规划,并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