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倒入指定地点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和单位、居民楼院、住宅小区、村巷的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偿清运。禁止在城区内空闲地、公路两侧、道路、河道、绿地及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垃圾。禁止打开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捡拾垃圾。生活垃圾由垃圾处理专业单位统一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