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教练车、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宽的车辆在县城主街道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