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客货运输车辆在县城内行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整洁,运行和停放时不得掉落杂物影响环境卫生;

(二)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三)载运液体、散装货物及清运垃圾、粪便的,应当密封、捆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沿街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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