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客货运输车辆在县城内行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容整洁,运行和停放时不得掉落杂物影响环境卫生;(二)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三)载运液体、散装货物及清运垃圾、粪便的,应当密封、捆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沿街停放。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