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城的所有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由施工方沙化或硬化,施工场地出入车辆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工地污染道路,施工中产生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设置必要的护栏、围布或围墙等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