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城主要街道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墙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污损不洁影响县城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清洗、更换;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险建(构)筑物,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拆除。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它门面装修、改建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