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地(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