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对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坚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重大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