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特殊工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应积极治疗,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