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护林组织和护林员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森林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护林公约;

(二)巡护森林,制止和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监督限额采伐;

(四)监督落实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报告森林火警火情;

(五)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