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国营林场与毗邻的乡村,也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

村民委员会、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