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国营林场与毗邻的乡村,也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以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