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国家计划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管理范围内的以森林资源为原(燃)材料的林产工业品加工企业,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