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国营和集体林场的发展。对宜林荒山、荒地,鼓励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林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