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森林经营单位应按照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多种产业和林产品的深度加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