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