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是指国家一级、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和经批准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及其任何部分的衍生物(包括标本和工艺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