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