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5 奖励与处罚Article 32In force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