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教学研究、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