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绩显著者;(二)驯养繁殖或者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成绩显著者;(三)进行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拯救濒危野生动物成绩显著者;(四)检举、揭发、制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