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绩显著者;

(二)驯养繁殖或者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成绩显著者;

(三)进行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拯救濒危野生动物成绩显著者;

(四)检举、揭发、制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