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批准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购、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宰杀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