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含有犀牛角、虎骨及国家明令禁止贸易的野生动物产品成份的产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含广告主)不得为上述产品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