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批准猎捕或者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其标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成交额的百分之十,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成交额的百分之八,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成交额的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