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赠送、交换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其保护级别报林业部或者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屠宰、出售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