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按其保护级别向林业部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