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本省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须经林业部审批;涉及国家二级和省级保护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