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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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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夹脑、扣子等工具狩猎。

禁止采用陷井、烟熏、掏窝、挖洞、撒网、机动车辆追猎、夜间照明围猎、歼灭性围攻等危害人畜安全的方法狩猎。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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