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夹脑、扣子等工具狩猎。禁止采用陷井、烟熏、掏窝、挖洞、撒网、机动车辆追猎、夜间照明围猎、歼灭性围攻等危害人畜安全的方法狩猎。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