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二)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