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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