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三)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