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督促实施;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五)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知识和维权技能的培训。

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