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

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负责人担任。

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