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的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不影响女方在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而向男方依法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并不因女方接受男方经济帮助或补偿而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