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以暴力及其他手段伤害、虐待女性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孤寡、年老、残疾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

禁止残害、遗弃女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