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以暴力及其他手段伤害、虐待女性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孤寡、年老、残疾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禁止残害、遗弃女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