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禁止雇用妇女从事色情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