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