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妇女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严禁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