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和预防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女职工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体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城乡妇女的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鼓励社会开展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医疗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