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推行包括妇女生育保险在内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妇女实行生育救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