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推行包括妇女生育保险在内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妇女实行生育救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