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对待。在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时,不得附加歧视妇女的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