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在录用、招聘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特殊工种和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招聘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大、中专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女性毕业生,享有与男性毕业生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