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用人单位在录用、招聘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特殊工种和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招聘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大、中专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女性毕业生,享有与男性毕业生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