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严禁歧视女学生。学校应当根据女性学生成长的特点实施生理、心理教育,保证女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