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严禁歧视女学生。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学生成长的特点实施生理、心理教育,保证女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